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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林堂决定起诉北京华视聚合

来源:本站 作者:伍林堂工作室 日期:2020-10-25 浏览:499

民事诉讼状

原告: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光明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

法人代表:李栋梁,执行董事

联系方式:17778737273

被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1610室

法人代表:陈同刚,董事长

联系方式:010-52697488

诉讼请求:

一、因被告其在“(2020)京0491民初22114号、(2020)京0491民初24793号”两案当中提供虚假证据、侵权滥诉的不法行为,直接地对我公司造成严重名誉影响,故意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处罚;就此我司要求贵院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民事及捏造证据的刑事责任。

二、因被告提供虚假证据、侵权滥诉,对我公司及法人代表个人进行了严重人格侮辱;其行径思想败坏,扰乱司法程序的正常工作的进行,就此我方要求被告赔偿我方直接精神损失费250元、经济损失费1元人民币。

三、要求被告在十五日之内在其官网置顶文章及北京相关报纸登报道歉,消除因被告自身提供虚假证据、侵权滥诉的影响。

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我司及当地户籍所在地民警合力调查发现:被告并非合理维权,而是以商业牟利的形式虚假授权(授权文件造假,该形式的造假通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够立案成功,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基本不审查授权书的日期、公章、签字;乃至于用其他A4纸裁剪一个公司名字粘贴在授权方一处,依旧立案成功。)第三方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先生”第三方取证公司,立志于为所谓的版权方提供诉讼证据)。根据法先生律师合作方案(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分成,所获赔偿由版权方、第三方取证公司、律师之间按协议进行分成;即版权方与法先生、律所收益分成分别为 5:1:4。明显背离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初衷,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有一种将中国大陆司法变成一种过家家的角色扮演行为,这是对中国建国以来的司法健全发展最严重的挑衅行为。

二、第三方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其自主研发的“法先生”App,由案外人李素素、朱培哲等相关政法或者其他法律专科毕业的实习生及将要退休的没有事业单位利益关系人员非法收集侵权线索,私自录像取证后,在无法保证取证视频的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可信时间戳申请证据保全,亦或者使用李素素某亲戚所在的公证处进行批量公证。在其律所的收益分成中,公证处、可行时间戳均有获利。全网公开售卖案源,促使律师加盟购买侵权主体(一个主体包含5个案件),收取高额材料费(一个案件2000元),并收取分成比例;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

三、被告做为无法明确证明身份的版权方,为了背后的利益,虚假授权,故意扩大损失,利用第三方所谓证据保全的“可信时间戳”乃至于国家的公证部门提供的所谓“公证书”全国大范围批量起诉,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不同主体的被告同类案件分开起诉,显属重复起诉,程序错误。被告侵权滥诉,投机性牟利,将司法程序以“外包”的形式,挑战着法律的漏洞,违背公序良俗,利用法院为牟利工具,不段向我方发起诉讼讹诈,从而导致我方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并且我方为了应诉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

被告在明确知晓我司产品因内容数据被篡改已被当地网安部门侦查产品处于打不开状态,却依旧能够如常地通过我司yangtuo.live进行取证并公证,该公证处也应当承担制造虚假证据的连带责任。我方拒绝被告及相关公证单位的任何庭前调解,该起诉状已经在江苏省及地级市、北京市、最高院提交,意图在于纯青所谓的互联网智慧版权。如果各院认为,所谓的智慧版权是你们说了算、是有钱者说了算,可以回避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处罚;同进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方也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立案的时候抛弃自身利益多为为真正的“互联网智慧版权”着想,勿要助纣为虐,反着逼良为娼。故请求法院依法准许我方所有诉讼请求,赔偿我方精神损失费及合理支出。如上所述,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呈递各级法院

我方:南通伍林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栋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